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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民合作社的分类评级管理,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民合作社的分类评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为目标。 第二章 分类与评级标准 第四条 根据农民合作社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将其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初级: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能力较弱。中级:经营规模适中,管理制度基本健全,服务能力较强。高级:经营规模较大,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能力突出。 第六条 农民合作社分类评级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七条 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九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高级别农民合作社进行复核,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授予相应的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已评定等级的农民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抽查和复评工作。 第十二条 已评定等级的农民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已评定等级的农民合作社,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降低或者取消其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