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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河道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卫生管理。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及其周边区域。 第三条 河道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卫生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卫生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河道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河道及其周边区域应当保持清洁,禁止乱扔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行为。 第七条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河道垃圾和漂浮物,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进入河道。 第八条 在河道及其周边区域进行建设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河道环境卫生保护工作,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章 河道水质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确保其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推广使用生态治理技术改善水质状况,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 第十二条 对于受到严重污染的河流段落应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给举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河道卫生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条款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