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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黑龙江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刑满释放人员是指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刑罚场所服刑期满,经法定程序办理释放手续的人员。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及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三、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安置帮教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生活帮助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对于有重新犯罪倾向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刑满释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各地政府应当加大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司法厅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