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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拆迁范围与程序 第四条 拆迁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送达书面通知,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拆迁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对调解或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补偿与安置 第七条 拆迁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形式。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且位置、面积等条件应当满足被拆迁人的合理需求。 第十条 对于特殊困难家庭或者特定类型的房屋(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可以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保护和安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分等措施。 第十二条 因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