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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的安全、经济、环保,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电站、水力发电厂等。 第三条 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勘察设计单位管理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能够承担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遵守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 第三章 勘察工作管理 第七条 勘察工作应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进行,确保获取的数据准确可靠。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勘察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计划时,应及时报告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 勘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重要问题需上报相关部门或领导审批。 第四章 设计工作管理 第十条 设计工作应在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综合考虑环境保护、社会影响等因素。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大修改需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二条 设计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审查直至通过为止。 第十五条 经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为后续施工建设的依据。任何变更需重新报批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水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