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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地区各类项目的预算管理,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新疆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地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各类项目时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项目预算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阶段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和成本估算,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预算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目标、实施内容、预期效益、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等。 第五条 项目预算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细化到具体支出科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需经过内部审核程序,并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正式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突破。确需调整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导致原定预算无法实现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详细说明原因及调整后的预计效益等信息。 第九条 对于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或因故终止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并按规定处理剩余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新疆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负责对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定期对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效益与预期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新疆地区项目预算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