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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行政单位休假规定详解

时间:2025-12-01 20:50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广西行政单位休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休息权,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员工身心健康。以下是广西行政单位休假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广西行政单位的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这些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在这些假期期间,职工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二、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广西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个人意愿安排年休假。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广西行政单位的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增加婚假10天。

四、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护理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25天。

六、病假

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和休息时所享有的假期。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事假

事假是指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而申请的假期。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八、探亲假

探亲是指与配偶或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所享有的探亲假期。探亲假期每年一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不包括已经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