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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屋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测绘活动,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的测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测绘是指对房屋的平面位置、界址点坐标、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进行测量和计算的活动。 第四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测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测绘应当遵循科学、准确、公正的原则,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二章 测绘单位与人员 第六条 进行房屋测绘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七条 房屋测绘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注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八条 房屋测绘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测绘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房屋测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的位置、层数、结构类型、用途;界址点坐标;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等。 第十条 房屋测绘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于新建房屋,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首次全面测量;对于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在产权变更或需要重新界定产权时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房屋测绘单位应确保所出具的测量成果真实准确,并对测量结果负责。发现测量成果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进行复测或修正,并将修正后的结果通知相关权利人及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大型复杂建筑或特殊用途建筑(如学校、医院等),应根据需要增加专项测量内容,如结构安全评估等。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测绘完成后,应当形成完整的测量成果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测量成果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概况;技术依据;作业方法及精度指标;控制点成果表;建筑物位置图;分层平面图;剖面图;面积计算表等。 第十四条 测量成果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