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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25-12-02 00:51 来源:网络整理 转载:我的网站

苏州市房地产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资金管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资本金是指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而必须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二章 资本金比例

第四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应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货币资本金。具体比例如下:

(一)住宅项目: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0%;

(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项目:不低于总投资额的25%。

第五条 对于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特殊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标准的80%。

第三章 资本金来源

第六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的货币资本金应来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禁止使用银行贷款、信托资金等外部融资作为资本金。

第四章 资本金管理

第七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启动前将所需缴纳的货币资本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土地购置费、工程建设费用等相关成本支出。

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货币资本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于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的货币资本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或挪用货币资本金的企业,将暂停其新项目的审批,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罚款直至取消其在苏州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资格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