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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炼化企业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确保企业在装置(设备)报废停用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工作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化企业所有报废停用的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旨在通过规范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环保管理流程,确保企业在装置(设备)报废停用过程中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风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环境不受污染。 第二章 废弃物处理 第四条 废弃物处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于报废停用的装置(设备)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 第五条 废弃物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化利用。对于能够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应积极寻求回收利用途径;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则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六条 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定期监测排放情况。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台账,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处理方式及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第三章 报废停用装置(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决定报废停用某项装置(设备)之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 报废停用前应对装置(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部件或材料,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或替换。 第十条 报废停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报废停用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并做好标识工作。同时要确保现场符合安全要求,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四章 环保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决定报废停用某项装置(设备)之前,企业应对该装置(设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