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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含条文版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建筑物遭受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2. 基本规定 2.0.1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性质、重要性以及所处地区的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2.0.2 防雷设计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应与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 3. 防雷分类 3.0.1 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及所处地区的雷电活动情况,将建筑物分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0.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a) 生产和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 - b) 具有1区或21区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 - c) 具有2区或22区爆炸危险场所且存在火花危险的建筑物。 3.0.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a)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国宝级建筑; - b) 省级及以上的档案馆; - c)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构)筑物; - d) 省级以上的广播电视高塔和大型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3.0.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除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建(构)筑物。 4. 接闪器设置 4.0.1 接闪器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接闪器包括避雷针、避雷带(网)、避雷线等。 4.0.2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其接闪器宜采用多支独立避雷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