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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中担保人的责任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简称“非吸”)案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风险。在这些案件中,担保人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旨在探讨在非吸案件中担保人的责任问题。 一、担保人的定义与分类 担保人在非吸案件中的角色多样,主要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质押人等。其中,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抵押人是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押人则是指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凭证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二、担保人在非吸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1. 保证人的责任 在非吸案件中,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非吸案件中,若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抵押人的责任 抵押人在非吸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债权时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在非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