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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春市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销处进行了处罚。 据调查,该经销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食品生产活动。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最终,该经销处被处以罚款3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不仅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为了警示其他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此次事件提醒广大企业,在开展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应的许可证件。同时,这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确保所购商品的安全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