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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12345678,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李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987654321098765432,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借款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借款利息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朋友关系。2023年4月1日,被告李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
